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甲OO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依法論罪科刑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有為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於民國109年10月初,有去高雄長庚醫院拿關於憂鬱症、躁鬱症的處方箋,因為服用藥物,才造成精神不佳,不然我不會做這種事情等語
- 惟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知悉竊取他人財物是違法行為等語(見警卷第3頁)
- 又觀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自被害人顏O文之機車踏板上竊取物品後隨即離去,且尚可自行穿越馬路而未發生交通事故(見警卷第19至20頁),難認被告於行為時O精神狀況與一般常人有何不同
- O被告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無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系之就醫紀錄,此有該院110年10月20日長庚院高字第110105054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且被告迄今亦未提出相關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書、藥袋等以茲證明其有何自述之病症,自亦無從認定被告所辯其係因服用精神疾病之藥物致精神不佳而犯本案等詞為真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且犯後僅坦承客觀行為,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被告竊取之物已有部分發還並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8頁),犯罪所生之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竊取他人置於機車腳踏墊上物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附表編號6至13所示之物,因已合法發還並由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22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取顏O文所有、以塑膠袋裝、置放在機車腳踏墊上之頂級潤唇膏1支、牙膏1支、蘇O加長護墊1包、蘇O超熟網衛生棉1包、蘇O極淨肌草本抑衛生棉1包、黑可可泡芙1包、珍珍鱈魚香絲2包、台灣紅標米酒麻油雞泡麵1包、滿O大餐牛肉泡麵1包、福忠眷村醬泡麵1包、詹O雞拌麵1包、排水口濾網1包、清潔袋2包(價值共新臺幣1818元),得手後步行離去
- 嗣顏O文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