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甲OO考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第3行事故地點補充為「三民區國O1號363公里往南100公尺處之外側車道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
- 按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 汽車行駛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事發時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有其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交簡字卷第11頁),依其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悉,而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存卷可參(警卷第27頁),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禮讓直行車先行,任意向OO換車道,致2車發生擦撞,是被告對於本件車禍具有過失,首堪認定
- 又被告上揭過失行為致告訴人陳O憲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2頁),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
-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小心謹慎遵守交通規則,竟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且疏未保持安全距離貿然向OO換車道,致生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結果,所為實不可取,且事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亦有可議之處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輕率情節、本件告訴人之傷勢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及家庭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O,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致陳O憲受有頸部肌肉拉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4日1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區○道0號公路XX號公路XX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下稱乙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中線車道,甲OO貿然向OO換車道,甲車左後側與乙車右前側發生碰撞,致陳O憲受有頸部肌肉拉傷之傷害
- 二、
案經陳O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O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案經陳O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O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甲車與│││查中之自白
- │告訴人陳O憲所駕駛之乙車發││││生車禍,被告坦承其有過行為││││等事實
- │├──┼──────────┼─────────────┤│2│告訴人陳O憲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證述
- ││├──┼──────────┼─────────────┤│3│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㈠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甲車│││紀錄表2份、道路交通│與告訴人駕駛之乙車發生車│││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禍之事實,及兩車撞擊位置│││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情形
- │││、國O公路警察局第五│㈡車禍當時之天候、道路狀況│││公路警察大隊勘察行車│良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影像資料報告各1份及│情事
- │││車輛照片7張
- ││├──┼──────────┼─────────────┤│4│國O公路警察局道路交│被告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為肇│││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原因
- 是被告對於告訴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受傷確有過失
- │││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ZUWA80873號)各1份││├──┼──────────┼─────────────┤│5│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告訴人因車禍受有頸部肌肉拉│││證明書1紙
- │傷之傷害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