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黑色塑膠袋壹袋(內有燈泡、鋁罐、紙板等回收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甲OO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辯稱 |,惟查
- 訊據被告具狀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從家裡拿一黑色垃圾袋到果菜市場收一些廢棄大布袋放於袋內、回家放置雜物丟棄,途中並未停車,且由外型判斷並不像裝有紙箱、燈泡、鋁罐等有棱有角凸出之物品
- 本人是正當中藥商、經濟狀況穩定,沒有偷竊之必要及動機而否認竊盜云云,惟查:
- (一)
顯非屬他人丟棄之物甚明
- 告訴人000於109年3月29日6時許,將燈泡、鋁罐、紙板整理放在黑色大塑膠袋內,並將黑色大塑膠袋放置在高雄市○○區○○街XX號住處騎樓,於同日6時30分許發現黑色塑膠袋遭人拿取,卷內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中人機車上所載之黑色塑膠袋為告訴人所有等情,業據告訴人000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 故上開黑色塑膠袋係經告訴人整理後,放置在告訴人住處騎樓處,從其放置位置、外觀判斷,顯非屬他人丟棄之物甚明
- (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辯稱
-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中騎機車載有黑色塑膠袋之人為被告一節,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在案
- 鑑於被告先於警詢時辯稱:我順手拿走,以為是人家不要的,就拿去回收云云
- 於偵查中先於偵訊中陳述: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本件竊盜承認犯罪等語,後於雙方調解不成立後具狀為上開否認犯行答辯,前後所述不一,且從卷內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中可見黑色塑膠袋內放有紙箱,此與被告所述黑色塑膠袋內是放大布袋之陳述亦不相符
- 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拿取他人放置於騎樓外面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000和解或賠償損害
-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O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本件被告竊得之黑色塑膠袋1袋(內有燈泡、鋁罐、紙板等回收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七、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9日6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街XX號前,徒O竊取000置於該處之黑色塑膠袋1袋(內有燈泡、鋁罐、紙板等回收物),得手後逃逸
- 嗣經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