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9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自高雄市前鎮區鎮興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同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沿鎮興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頭部挫傷、左O挫傷、兩手挫傷、多處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查本件告訴人劉O汎對被告甲OO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經告訴人於110年10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O汎對被告甲OO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