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丙○○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理 由
- 一、
程序方面:
- 本件被告梁O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戊○○、證人即告訴人乙○○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現場照片、刑案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法律說明:
-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
- 惟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謂為踰越門扇(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攀爬窗戶後進入行竊
-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翻越圍牆後進入行竊,分別已使該窗戶、圍牆喪失防閑作用,揆諸前揭說明,自分別該當踰越門窗、踰越牆垣之加重要件
- (二)
罪名:
- 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居竊盜未遂罪
- 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 被告已著手於事實欄一(一)、(二)之竊盜犯行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刑之加重事由:
- 被告前因竊盜、強制性交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729號、106年度侵訴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7月、2年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與另案殘刑6月4日接續執行,於109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俱為累犯
- 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案被告所犯本案2件竊盜犯行,依其犯罪情節,認尚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且本案與構成累犯之前案,同屬竊盜罪,所侵害均為他人之財產法益,亦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均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 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同時有累犯之加重事由、未遂之減刑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 (四)
刑罰裁量: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踰越門窗、牆垣侵入住宅欲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累犯以外之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罪名: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居竊盜未遂罪
法條
- 一、 理由 | 程序方面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法律說明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之加重事由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