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下稱A女)前為上O樓層之鄰居關係 |基於性騷擾之犯意 |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真武與代號AV000-H1101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上O樓層之鄰居關係,A女已搬離該處10多年,雙方平時並無互動或往來,亦無任何恩怨或糾紛,張真武於民國110年3月27日20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後庄火車站前,見告訴人A女獨自一人,竟意圖性騷擾,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搭住A女的肩膀,與A女搭話,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接續徒手抓捏A女左O右胸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各1次,並說:「偷摸奶」(臺語)之言語,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行為罪嫌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
- 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行為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告訴人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真武與代號AV000-H1101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上O樓層之鄰居關係,A女已搬離該處10多年,雙方平時並無互動或往來,亦無任何恩怨或糾紛,張真武於民國110年3月27日20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後庄火車站前,見告訴人A女獨自一人,竟意圖性騷擾,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搭住A女的肩膀,與A女搭話,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接續徒手抓捏A女左O右胸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各1次,並說:「偷摸奶」(臺語)之言語,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行為罪嫌
-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行為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告訴人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