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自首而接受裁判
- 甲OO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7月20日9時57分許,駕駛堆高機,自高雄市○○區○○街XX號前方起駛時,本應注意起駛前其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貴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避煞不及而撞至該堆高機前置物牙叉,傅O昌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左手遠端橈股骨折、顏O骨骨折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嗣於有偵查權限之員警知悉其為犯罪嫌疑人前,向到場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交簡字卷第5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傅O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至6背面頁、偵卷第17至18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交通事故初步判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至1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認定
- 三、
確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按行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考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此有公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交簡字卷第11頁),依其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悉,並應於駕車行駛時,確實遵守上開規定,且本件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0頁),顯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致其所駕駛之堆高機牙叉進入車道,因而肇致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
- 又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勢,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警卷第8頁),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上開傷害結果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到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8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被告駕駛堆高機,起駛前疏未注意其前後左右有無車O,未讓行進中之車O優先通行,而肇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行為實屬不該
- 惟念被告起駛時,路上有停車致其視距不良,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0頁),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復審酌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調解,並願在告訴人已領取強制險保險金之情形下(見本院交簡字卷第61至63頁),再先行賠償新臺幣4、5萬元予告訴人,然告訴人認雙方金額差距過大,故無調解之意,亦不願接受被告前開給付,致被告迄今未能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全部損害(見本院交簡字卷第55頁),此無法成立調解之結果,非全然應O責於被告
- 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及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O,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交簡字卷第55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