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衣物貳批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竊取告訴人陳O、被害人曾O博所有財物之竊盜行為,係出於竊盜之單O意思決定,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 三、
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7年度簡字第6209號、第7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
- 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9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5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另案殘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於110年1月7日縮刑期滿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屬不當
- 又被告尚有數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無家可歸、而於謀職後有著衣需求之犯罪動機,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衣物2批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日23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之速必洗自助洗衣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接續徒手竊取陳O、曾O博所有、置於該店洗衣機內之衣O各1批,得手後逕自離開現場
- 嗣陳O、曾O博發現失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陳O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竊取行為,時間、空間均緊密,請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