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 三、
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執行職務時,率爾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手段對員警加以侮辱及施O言語脅迫,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亦侵害警察執法尊嚴,所為實不足取
- 惟慮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旋為警當場逮捕
- 甲OO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2月22日執行完畢,仍不思警惕,其於110年6月26日3時21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欲詢問之前其因與他人互毆傷害案件警方O理情形,經警員賴O允趨前了解,其對執勤中之警員賴O允稱:「他叫神經維,我有精神病,平時讓警察欺負很累,今天要來跟你們輸贏」,經賴O允回覆:「這裡是派出所,你來這裡大小聲是要幹嘛?」,甲OO答以:「不然把我抓去關啊?」,因其口氣不佳,經賴O允回以:「你是這樣跟警察講話是不是?」,甲OO即對於執行公務之警員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回稱:「警察是抓耙子」、「你警察算三小?」等語侮辱執行職務之警員賴O允,賴O允回稱:「你剛罵什麼?」,甲OO即向OO允恫稱:「想要吃子彈嗎?」等語,以此言語脅迫警員,旋為警當場逮捕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已堪認定
- 證據:(一)被告於偵訊中坦承有對執行警員稱:警察是抓耙子、想要吃子彈嗎?之言語,(二)警員賴O允之警職務報告、(三)監視器錄影影像及擷取相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 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 其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處斷
- 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35條
- 刑法,第14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