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海O王」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QPoXXX」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為下列犯行:
- ㈠
並扣得前揭「鬼滅之刃」公仔1個,始悉上情
- 於民國110年5月3日10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選物販賣機店內,持自備鑰匙打開機台櫥窗後,徒O竊取許O鴻置放在機台內之「鬼滅之刃」、「海O王」公仔各1個,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許O鴻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前揭「鬼滅之刃」公仔1個(已發還予許O鴻),始悉上情
- ㈡
並扣得前揭「QPoXXX」公仔1個,始悉上情
- 於110年5月3日10時3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選物販賣機店內,持自備鑰匙打開機台櫥窗後,徒O竊取蘇O冬置放在機台內之「QPoXXX」公仔2個,得手後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蘇O冬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扣得前揭「QPoXXX」公仔1個(已發還予蘇O冬),始悉上情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O鴻、被害人蘇O冬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7至1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擷取照片、扣押物照片及車O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4至3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竟一再為貪圖不法而行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QPoXXX」公仔、「鬼滅之刃」公仔各1個,已分別發還由被害人、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0至21頁),犯罪所生損害均稍有減輕,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分別持自備鑰匙打開機台櫥窗後即徒O竊取他人置放於機台內物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2次竊盜犯行竊得財物之種類和價值,及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另參酌被告所犯2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僅相隔約10餘分鐘、違犯手段及情節類似、罪責非難重複性較高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沒收
- ㈠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之「海O王」公仔1個、「QPoXXX」公仔1個,分別為被告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竊盜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扣案之「鬼滅之刃」公仔1個、「QPoXXX」公仔1個,雖亦分別為被告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竊盜罪之犯罪所得,然因已分別合法發還並由被害人、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
- ㈢
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 至被告行竊所使用之自備鑰匙1支,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我當天行竊後鑰匙就遺失了,我也找不到等語(見警卷第5頁),顯無證據證明該鑰匙尚為被告持有,性質又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