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甲OO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第10行以下補充「嗣甲OO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肇事者前,即對至現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人,並進而接受裁判」
- 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O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頁),依其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悉,並應於騎車行駛時,確實遵守上開規定,且本件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於騎車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直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被告之駕駛行為自有過失
- 又告訴人蔡O惠因本件車禍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有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頁),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四、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坦承為肇事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考(見警卷第26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車O本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卻因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惟先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差距過大,嗣因告訴人已無意願,致迄今無從成立調解或取得告訴人之原O(偵卷第65頁、本院卷第35頁),兼衡本件犯罪情節、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及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部分(右臉、左側肢體及後背)與嚴重程度(挫傷、骨折),告訴人已領取強制險理賠,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案經蔡O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4日1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成功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族路由西向東方向行經該路口,兩車因而在上開路口發生碰撞,致蔡O惠人、車O地,並受有右臉挫傷、左手肘挫傷、左手第5掌骨骨折及後背挫傷等傷害
- 二、案經蔡O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O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同,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36張在卷足憑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