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1行「109年1月11日」更正為「109年1月9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附表一補充更正為如下附表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基於單一犯意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查本件係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仿冒CHAO商O皮夾1件,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O法未對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甲OO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O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 又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9年6月1日13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社群網站臉書陳O附表一所示侵害商O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O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又被告以同一陳O侵害商O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O權人之商O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三、
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
- 又按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
-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 而被告於前揭罪刑執行完畢後之108年12月某日至109年6月1日間再為本案犯行,其一部行為係在前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揆諸前揭說明,縱僅犯行之一部屬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犯案,仍構成累犯
-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O具有揭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且商O權之註冊與保護制度,同時兼具保障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之目的,然被告僅為貪圖小利,遂在網路陳O未經商O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渠等商O之商品,不僅侵害商O權人之權益,亦減損消費者對於商O之信O及市場秩序,況衡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O、持有之仿冒商O商品種類非少等情,其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分別賠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7萬元、6萬元完畢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具狀陳報在卷(見偵卷第57至60、71頁),惟尚未與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巴黎世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盧O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使用臉書直播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之犯罪手段、情節,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被告前因故意 |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 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 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和解條件等情,業如前述,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改過之機會,足認被告犯後勉力彌補損害,態度良好,且已獲得告訴人之原O,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且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尊重法紀、建立正確守法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以預防被告再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更犯他罪,或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 六、
沒收
- ㈠
均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均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 ㈡
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 被告於警詢時固供承其因販售仿冒品而保有犯罪所得104,485元等語(見警卷第5頁),並主動交出2,000元及本件員警因蒐證目的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所付之700元為警查扣,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42、148頁)
- 惟本件犯罪事實僅論及非法陳O而未及於販賣,已如前述,是難認被告於本案有因販賣仿冒品而有犯罪所得,檢察官復未就此有所主張或舉證,從而,被告為警所扣得之2,700元,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 ㈢
且與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終止委任關係 |
-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認定未涉及商O法
- 附表二編號2至5號所示之物,因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停止亞洲地區活動,且與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終止委任關係,致無法提供鑑驗等情,有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參(警卷第70至71頁),則遍查卷內既無證據證明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為侵害商O權之物,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 ㈣
故亦不予宣告沒收
- 扣案之出貨單110張、購買證明21張,僅具證據性質,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亦不予宣告沒收
- 七、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O圖樣及文字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 |經鑑定後確認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 甲OO明知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O圖樣及文字,係附表一所示之商O權人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且仍在商O專用期間內,並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O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O,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輸出或輸入
- 詎甲OO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2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路XX號12樓、高雄市○○區○○○路XX號15樓之58等處,上網登入社群網站臉書,以帳號「SunXXX」直播販賣附表一所示仿冒商O商品予不特定之人
- 嗣員警出於蒐證之目的,於109年1月11日以新臺幣(下同)700元向其購得附表編號22號所示之「CHAO」皮夾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復於109年6月1日13時4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XX號12樓查獲並扣得附表一(不含編號22號)、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出貨單110張、購買證明21張及現金2700元,經鑑定後確認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 二、
O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 案經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於上開時地,以網路│││中之供述│臉書直播販賣、陳O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O商品且││││知悉係仿冒品││││2.坦承扣案之物品係其所有│├──┼───────────┼────────────┤│2│香港商薈萃商O有限公司│證明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仿│││鑑定證明書、法商尚卡塞│冒品│││格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恒鼎││││智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盧O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鑑定書、法商O│││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資│證明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料檢索服務查詢表、註冊│及文字,係附表一所示之商O││簿│標權人申請註冊核准,該商O│││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且均在專用期間內│├──┼───────────┼────────────┤│4│被告之臉書頁面、臉書直│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透過│││播截圖、警方O證仿冒香│網路直播方式販賣、陳O仿│││奈兒商品交易紀錄、商品│冒商O商品之行為│││及全O超商寄取貨單照片││├──┼───────────┼────────────┤│5│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出貨│證明被告販賣、持有仿冒商O││單110張、購買證明21│標商品之事實│││張及現金2700元扣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商O對照表、現場查獲照││││片6張││└──┴───────────┴────────────┘
- 二、
請量處適當之刑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O、持有仿冒商O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商O權人之商O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 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品,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 扣案之出貨單110張、購買證明2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扣案之現金2700元,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另被告業與告訴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等情,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可憑,請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且與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終止委任關係 |核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另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販賣附表二所示物品之行為,另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詢據被告固不否認持有、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惟查,附表二編號1號部分,經送鑑定後認未涉及商O法
- 附表二編號2至5號部分,因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停止亞洲地區活動,且與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終止委任關係,致無法提供鑑驗等情,有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函文2份可參,自難認上開物品係仿冒商O商品,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
- 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核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查本件係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仿冒CHAO商O皮夾1件,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O法未對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甲OO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於上開時地,以網路│││中之供述│臉書直播販賣、陳O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O商品且││││知悉係仿冒品││││2.坦承扣案之物品係其所有│├──┼───────────┼────────────┤│2│香港商薈萃商O有限公司│證明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仿│││鑑定證明書、法商尚卡塞│冒品│││格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恒鼎││││智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盧O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鑑定書、法商O│││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資│證明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料檢索服務查詢表、註冊│及文字,係附表一所示之商O││簿│標權人申請註冊核准,該商O│││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且均在專用期間內│├──┼───────────┼────────────┤│4│被告之臉書頁面、臉書直│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透過│││播截圖、警方O證仿冒香│網路直播方式販賣、陳O仿│││奈兒商品交易紀錄、商品│冒商O商品之行為│││及全O超商寄取貨單照片││├──┼───────────┼────────────┤│5│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出貨│證明被告販賣、持有仿冒商O││單110張、購買證明21│標商品之事實│││張及現金2700元扣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商O對照表、現場查獲照││││片6張││└──┴───────────┴────────────┘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販賣附表二所示物品之行為,另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商O權人│商O註冊證│商O專用││││││號│商品範圍│├───┼──────┼───┼───────┼─────┼────┤│1│仿冒HERMES│5件│法商埃爾梅斯國│00000000│皮夾、手│││商O皮包││際││提箱袋│├───┼──────┼───┼───────┼─────┼────┤│2│仿冒HERMES│2件│法商埃爾梅斯國│00000000│購物袋、│││商O防塵袋││際││包裝袋│├───┼──────┼───┼───────┼─────┼────┤│3│仿冒HERMES│2件│法商埃爾梅斯國│00000000│紙袋│││商O紙袋││際│││├───┼──────┼───┼───────┼─────┼────┤│4│仿冒GUCCI│4件│義商固喜歡固喜│00000000│手提箱袋│││商O皮包││公司│00000000│、旅行袋││││││00000000│、皮夾│├───┼──────┼───┼───────┼─────┼────┤│5│仿冒GUCCI│1件│義商固喜歡固喜│00000000│手提箱袋│││商O防塵袋││公司││、旅行袋│├───┼──────┼───┼───────┼─────┼────┤│6│仿冒GUCCI│1件│義商固喜歡固喜│00000000│皮夾、手│││商O皮夾││公司│00000000│提包│├───┼──────┼───┼───────┼─────┼────┤│7│仿冒│2件│法商巴黎世家公│00000000│皮包、皮│││BALENCIAGA││司││夾│││商O皮包│││││├───┼──────┼───┼───────┼─────┼────┤│8│仿冒CHAO│3件│瑞士商香奈兒股│00000000│手提箱袋│││商O皮包││份有限公司││、皮夾│├───┼──────┼───┼───────┼─────┼────┤│9│仿冒CHAO│9件│瑞士商香奈兒股│00000000│購物紙袋│││商O紙袋││份有限公司││、紙盒│├───┼──────┼───┼───────┼─────┼────┤│10│仿冒CHAO│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00000000│購物紙袋│││商O防塵袋││份有限公司││、紙盒│├───┼──────┼───┼───────┼─────┼────┤│11│仿冒CHAO│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00000000│購物紙袋│││商O紙盒││份有限公司││、紙盒│├───┼──────┼───┼───────┼─────┼────┤│12│仿冒PRADA│2件│盧O堡商普瑞得│00000000│手提包、│││商O皮包││有限公司││皮夾│├───┼──────┼───┼───────┼─────┼────┤│13│仿冒PRADA│2件│盧O堡商普瑞得│00000000│手提袋、│││商O防塵袋││有限公司││購物袋│├───┼──────┼───┼───────┼─────┼────┤│14│仿冒│1件│法商尚卡塞格蘭│00000000│手提箱袋│││LONGCHAMP商O│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皮夾│││標皮包│││││├───┼──────┼───┼───────┼─────┼────┤│15│仿冒YSL商O1件│法商伊芙聖羅蘭│00000000│皮夾、手│││標皮夾││公司││提箱袋│├───┼──────┼───┼───────┼─────┼────┤│16│仿冒LV商O│2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00000000│手提袋、│││皮包││爾悌耶公司│00000000│手提包、│││││││皮夾│├───┼──────┼───┼───────┼─────┼────┤│17│仿冒LV商O│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00000000│手提袋、│││皮夾││爾悌耶公司│00000000│手提包、│││││││皮夾│├───┼──────┼───┼───────┼─────┼────┤│18│仿冒LV商O│5件│法商路易威登馬│00000000│包裝紙、│││紙袋││爾悌耶公司││包裝盒、│││││││包裝袋│├───┼──────┼───┼───────┼─────┼────┤│19│仿冒LV商O│9件│法商路易威登馬│00000000│包裝紙、│││防塵袋││爾悌耶公司││包裝盒、│││││││包裝袋│├───┼──────┼───┼───────┼─────┼────┤│20│仿冒LV商O│2件│法商路易威登馬│00000000│包裝紙、│││紙盒││爾悌耶公司││包裝盒、│││││││包裝袋│├───┼──────┼───┼───────┼─────┼────┤│21│仿冒DIOR商O2件│法商克莉絲汀迪│00000000│包裝紙袋│││標紙袋││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22│仿冒CHAO│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00000000│皮夾│││商O皮夾(警││份有限公司│││││方蒐證購買物│││││││)│││││└───┴──────┴───┴───────┴─────┴────┘ 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商O權人│├───┼───────┼───┼───────┤│1│仿冒BURBERRY│1件│英商布拜里公司│││商O皮包│││├───┼───────┼───┼───────┤│2│仿冒FENDI商O1件│義大利商芬蒂艾│││標皮包││德有限公司│├───┼───────┼───┼───────┤│3│仿冒FENDI商O4件│義大利商芬蒂艾│││標紙袋││德有限公司│├───┼───────┼───┼───────┤│4│仿冒FENDI商O1件│義大利商芬蒂艾│││標防塵袋││德有限公司│├───┼───────┼───┼───────┤│5│仿冒FENDI商O1件│義大利商芬蒂艾│││標紙盒││德有限公司│└───┴───────┴───┴───────┘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七、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