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擅」字更正為「繕」、第9行「等字句之恐嚇信O」更正為「等加害曾O丘生命、身體及自由內容之信O」
-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和解筆錄、陳O花與曾O富妹間借貸所生借據、本票及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所犯罪名:
- (二)
量刑: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合法手段處理其母陳O花與告訴人曾O丘之母曾O富妹間之債務糾紛,主觀上自認告訴人應O極出面替其母曾O富妹處理債務,即以前開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難認允當而有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經告訴人表示願意原O被告,此有本院110年9月17日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
- 兼被告自述是因憂心母親遭告訴人之母曾O富妹欠款多時而未獲清償,為使告訴人代其母積極處理債務方為本案行為之犯罪動機(此經被告提出陳O花與曾O富妹間借貸所生借據、本票及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為證),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不於判決中詳載),及其此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緩刑之宣告:
-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 審酌被告因心繫母親陳O花遭告訴人母親曾O富妹欠款多時均未獲清償,一時失慮而率爾寄發本案含有恐嚇字詞之信O予告訴人,所為雖屬不該,然其犯罪動機、情節相較於一般僅因細故即出言恐嚇他人甚或以具體作為為恐嚇手段者,尚屬輕微
- 且其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數犯行,並以承諾告訴人日後不再打擾告訴人之方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獲告訴人之原O,並經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此有前揭本院和解筆錄1份可佐
- 是認經本次偵查、審判及科刑判決教訓後,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之犯意 |
- 甲OO之母陳O花與曾O丘之母曾O富妹間有債務糾紛,詎甲OO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前之某日,先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6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擅打有「我先生已經找好三組人馬O、「富O說反正他的小弟吃飽沒事,一天跑個幾次,每次不同人馬,就是去問候一下曾O富妹回來沒?妳的生活不會受到影響嗎?對妳的小孩生活不會受到影響嗎?說不定還會有其他料想不到的不幸發生那才叫做遺憾,富O說押人都O以了,何況是找人」等字句之恐嚇信O,旋至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鳳山中崙郵局」,以掛號方式寄予曾O丘,嗣曾O丘於110年1月12日中午12時許,至高雄德智郵局招領上開信O,於閱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
案經曾O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曾O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其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有於寄上開信O予告訴人曾O丘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其行為構成恐嚇犯行,辯稱:我並沒有真的要指使人去押人,我只是要強調討債公司的人會去押人,找人只是一個小本事,我只是模仿新聞裡看到的討債公司的人會去押人,押人都O以了何況是找人
- 我是希望告訴人的媽媽可以跟我們協商,如果我們去找別人協商,可能會影響到他的生活,所以才會寫說要他考量小孩的生活
- 因為他媽媽說要解決就是他自己要自殺,所以我才會寫考量他媽媽的生命安全云云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曾O丘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恐嚇信O及信O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是其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一)所犯罪名: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所犯罪名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緩刑之宣告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