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日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二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同一路段、相O方向行駛至在甲車右後方,見狀不及閃避,兩車因而發生碰撞,田O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左肩、左O挫傷、左O挫擦傷及頭部外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業已於110年9月14日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並於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