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許O賢為鄰居關係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許O賢為鄰居關係,渠等於民國110年6月11日8時3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前,因許O賢之客戶腳踏車停放問題而發生口角,詎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許O賢一把,導致許O賢倒臥在地,因而受有左大姆趾擦傷、右手肘擦傷、腰部挫傷等傷害
- 案經許O賢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許O賢到庭表示對於被告撤回告訴,並提出撤回告訴狀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審訴卷第49、97頁)
-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許O賢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