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被告乙OO亦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被告乙OO之姐夫,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列之家庭成員
- 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0日9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因不滿被告乙OO進入該處掀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被告乙OO身體,並將其壓制在地,出拳揮打被告乙OO頭部及身體多下,而被告乙OO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揮打被告甲OO頭部及身體多下
- 被告甲OO受有右手、頸部多處抓傷挫傷併擦傷之傷害
- 被告乙OO受有頭部鈍傷、頭皮血腫、右肩鈍瘀傷、右手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二人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二人已於本院調解成立,被告二人因而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均以告訴人身分互相對對方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及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2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被告乙OO受有頭部鈍傷、頭皮血腫、右肩鈍瘀傷、右手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被告二人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