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原易卷第31頁)
- 二、
論罪科刑:
- (一)
罪名: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
刑罰裁量: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破壞社會治安,又事後雖與被害人成O調解,然全O履約,被害人因此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見本院審原易卷第53頁)附卷可稽,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 三、
沒收之說明:
- (一)
犯罪工具:
- 供被告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機台鑰匙1把,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 (二)
犯罪所得:
- 被告事後已與被害人成O調解並約定賠償新臺幣1萬6仟元,雖尚未履行,然被害人日後仍可持調解筆錄對被告強制執行,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行為:
- (一)
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5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由林O宏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娃娃機6號店」,持不詳來源之機台鑰匙1把,開啟上開店內選物販賣機臺櫥窗鎖夾,徒手竊取機臺內之扛霸子海O盒2盒、金O公仔2盒價值新台幣(下同)5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二)
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5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上開娃娃機6號店,持不詳來源之機台鑰匙1把,開啟店內選物販賣機臺櫥窗鎖夾,徒手竊取機臺內之扛霸子海O盒2盒、金O公仔4盒(價值6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三)
嗣經林O宏發覺上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 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上開娃娃機6號店,持不詳來源之機台鑰匙1把,開啟店內選物販賣機臺櫥窗鎖夾,徒手竊取機臺內之扛霸子海O盒2盒、金O公仔2盒(價值5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嗣經林O宏發覺上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林O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騎乘│││供述│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上開娃娃機6號店附近
- │├───┼─────────────┼─────────────┤│2│證人即告訴人林O宏於警詢時│證明證人所經營之上開娃娃機│││之證述│6號店機臺內商品,有於上開││││時間遭他人竊取之事實
- │├───┼─────────────┼─────────────┤│3│娃娃機6號店內暨路口監視錄│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影畫面光碟、監視錄影畫面擷│時間,騎乘上開機車至上開地│││圖、蒐證照片│點,竊取店內機臺內商品之事││││實
- │└───┴─────────────┴─────────────┘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其上開3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處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一)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
- (二) 事實及理由 | 沒收之說明 | 犯罪所得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