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甲OO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第3行補充為「...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1500元)....」外,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O,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拘役)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行竊,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 惟慮及被告所竊之物業已查獲並發還被害人林O涵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4頁),堪認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略有減輕
-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竊物品(安全帽1頂)、否認犯行之態度
- 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扣案之安全帽1頂,為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無庸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下午12時2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XX號「臺灣菸酒便利商店德盈加盟店」時,因見該超商員工林O涵所有之安全帽1頂放置在該超商門外貨架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安全帽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
- 嗣因林O涵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林O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坦承上開客觀犯罪事實,惟辯稱:伊以為安全帽是沒有人的云云
- 然查,上開安全帽係置放在前揭超商門外之貨架上,而非角落或垃圾桶乙情,業據告訴人林O涵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GooO街景照片1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1份在卷可稽
- 另該安全帽外觀新穎,並無破損或老舊之情形,亦有安全帽照片4張附卷足憑,是無論自安全帽之外觀或擺放位置觀之,均難以使人誤認為遭拋棄之物,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構成累犯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前於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貴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7年10月8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構成累犯加重其刑
-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安全帽1頂,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