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一、
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 |派員打掃時,始發現上情
- 緣甲OO因另案涉嫌詐欺案件,經遣送回國接受調查,並依衛O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規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入境後,安排至高雄市○○區○○路XX號「皇O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O金宸大飯店」)之防疫旅館,進行檢疫隔離14天
- 詎甲OO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0年5月28日住房起至同年6月12日退房前之某時許,在前揭「皇O金宸大飯店」6021號房,將房內之兩側夜燈電線扯斷,使該夜燈損壞而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皇O金宸大飯店」
- 嗣「皇O金宸大飯店」於甲OO退房後,派員打掃時,始發現上情
- 二、
案經「皇O金宸大飯店」之代表人簡O芳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皇O金宸大飯店」之代表人簡O芳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簡O芳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住宿登記證件、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份、前揭防疫旅館6021號房內遭破壞夜燈電線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三、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而本件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又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11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件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毀損「皇O金宸大飯店」所有之夜燈電線,致該夜燈損壞而不堪使用,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動機及所為均可議
- 且迄今尚未賠償「皇O金宸大飯店」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破壞該夜燈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再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54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法條
- 二、 理由 | 論罪
- 三、 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