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10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萬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芳路由南O北方向行至上址右轉彎,見狀閃避不及,致其所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與被告所騎乘機車之前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右小腿挫擦傷、右肩及右肘挫傷疼痛、右側旋轉袖韌帶扭拉傷腫痛、右上臂不易上舉、右小腿擦傷瘀血皮下血腫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