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6月25日18時27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華榮路與文O路O,與告訴人000發生行車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路O,以「幹你祖母」、「幹你娘」(台語)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000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所涉前揭妨害名譽罪嫌,業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