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沈O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
- 查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9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 三、
明知服用酒類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O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9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危害交通安全,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逃避司法責任,且酒駕過程O未肇事,未對公共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造成具體危害,且其別無酒醉駕車或其他遭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礙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其職業為工、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有偶(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第21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酒精濃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六、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9月12日21時許起,在金O縣○○鄉○○○路XX號住處內,飲用啤酒2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30分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23時34分許,行經金O縣金城鎮民族路雄獅堡路段某處時,因行車忽快忽慢、左O偏移等異常情形,為執勤員警所攔查,經警發現身有酒味,並於同日23時45分許,對甲OO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金O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又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29毫克乙節,此有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金O縣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金O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 另審酌被告素行尚稱良好、犯後坦承犯行等情,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福建金O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查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9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