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後段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充氣背包壹只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罪 |依同法第1條規定 |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罪 |自應優先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處罰
- 未經許可入國(入境)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均有處罰之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
- 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 是以入出國及移民法屬入出國管理之特別規定,且該法就未經許可入出國,既已於同法第74條定有處罰之明O,依同法第1條規定之意旨,該規定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處罰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擅自以非法方法入境,逃避權責機關依法實施檢查,有礙於政府對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為實屬不該,更在世界上流行之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而須加強邊境維安、防疫、檢查之時O,非法進入我國,更將造成防疫之缺口,使我國人民之健康受到潛在之危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未逃避應面對司法之責任,且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為服務業、智識程度為中專、家庭經濟情況勉持等情(見警卷第9頁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爰依前開規定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O
- 本件扣案之充氣背包1只,為被告所有,供本件非法入境犯行之犯罪工具,爰依前開規定沒收之
- 六、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XX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 八、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國家安全法第6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
- 國家安全法第6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民法第74條後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