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踰越窗戶、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於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證據補充:被告甲OO於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易字卷第72頁)
- 二、
論罪科刑:
- (一)
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又該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具有隔絕防閑作用,並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安全設備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85年度台非字第31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 故祇要踰越或超越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
- 被告為本案犯行之辦公室,係以鐵柵欄作為與外界之區O,有監視錄影檔案擷取照片在卷可佐(偵卷第29-31頁),可見該鐵柵欄係為防盜所設,自堪認為此所謂之其他安全設備
- 而被告係先翻越鐵柵欄進入本案辦公室外之2樓陽台後,再自陽台旁之窗戶侵入該辦公室,則被告此舉已使該鐵柵欄喪失防盜作用,即符合踰越窗戶及安全設備之加重要件無訛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 (二)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有起訴書所載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而依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於被告構成累犯之情形,若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於上開規定修正前,法院應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罪名與本案相同,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進入本案辦公室後目視搜尋財物,係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然未取得財物即遭逮捕,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實害、素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承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復經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影像後,始知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5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又因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6年6月27日以106年易字第3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與另案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5月16日以108年台非字第79號駁回非常上訴而確定
- 嗣甲OO再以案件涉及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台聲155號馭回確定,並於110年3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9日下午6時36分許,自基隆市○○區○○路XX號2樓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旁之住宅屋頂攀爬至該隊2樓逃生梯,再翻越鐵柵欄進入2樓陽台後,自陽台旁之窗戶侵入該隊辦公處所,並經拆卸該隊業務組組長辦公室之鋁窗後攀爬入內搜尋財物,惟於尚未得手前即經該隊小隊長盧達誠察覺後當場逮捕,復經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影像後,始知上情
- 二、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㈠
內容
- 被告甲OO於警詢與偵訊中之自白
- 證明被告坦承上揭於上揭時間,赴上揭地點行竊之事實
- ㈡
內容
- 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小隊長盧達誠之職務報告1份
- 證明被告在該隊業務組組長辦公室內搜尋財物時遭當場逮捕之事實
- ㈢
內容
- 案發時、地之監視錄影檔案擷取畫面共13張
-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踰越門窗與其他安全設備而行竊之事實
- ㈣
內容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與第2項之踰越門窗與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85年度台非字第31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