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理由,如附件所示
-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OO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本判決補充之理由外,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理由,如附件所示
- 二、
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被告甲OO未經告訴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輪公司)授權,擅自將告訴人之中華民國註冊第01205323號「SUMXXX」之商O圖樣及文字(下稱本案商O),印製在被告個人名片(下稱本案名片,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1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1頁)上,並於出售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予證人○○○時,交付本案名片乙紙予○○○,致○○○誤以為被告係「SUMXXX」優質車商聯盟之成員,被告顯係基於行銷目的而使用本案商O,原判決認定被告無行銷目的顯然有誤
- 被告雖辯稱其係得證人即○○優質汽車商行(下稱○○車O)負責人○○○之同意後,才印製本案名片
- 惟○○○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證述並未同意被告印製本案名片等語,是被告上開辯詞尚難遽信為真
- 再者,參以被告與○○○就本案汽車買賣發生糾紛後,○○○即向O訴人反應上開買賣糾紛,足證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為證明其有合夥三家車O,所以交付本案名片以取信於證人○○○之證言,堪予採信
- 被告自承其於108年8月14日出售予與證人○○○之本案汽車,與○○車O無關,卻仍於其與○○○簽訂中古車買賣合約書時,交付本案名片予○○○,足認被告交付本案名片之目的,係用以表彰其所出售之上開自小客車,係經過告訴人認證之優質中古車,原審判決被告無罪,顯有違誤
- 三、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所明定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乙OO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所明定
-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四、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違反商O法之犯行,辯稱:其是○○車O無底薪的外務員,○○汽車是告訴人公司之加盟店,其是經過○○車O負責人即證人○○○的同意才印製本案名片,證人○○○有提供身分證影本、○○車O名片、臺南市政府核發之○○車O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函予被告,以利印製本案名片
- 其與證人○○○買賣本案車O,是經由證人○○○的介紹認識,其有告訴他們是私人代步車,非公司車,其給證人○○○之本案名片,是在雙方談妥交易簽完合約後,證人○○○向其要電話,其本來係唸電話號碼給證人○○○,其後證人○○○要與其核對電話號碼,其才拿出本案名片,並非行銷中給她等語
- 五、
與商O法第95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符 |與商O法第95條規定
- 經查,被告辯稱其係得到證人○○○同意而印製本案名片,業據提出證人○○○之身分證影本、○○車O名片、臺南市政府核發之○○車O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函等文件為憑,查上開資料均為專屬○○○個人之重要文件,衡情不可能被任意外流,證人○○○雖於原審證稱:被告是○○車O無底薪的外務員,被告沒有問過我是否能去印○○汽車的名片
- 我的身分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函是由我保管,我不知道被告為何O有該等文件影本,我沒有給被告等語,對於被告為何O持有上開資料,無法提出適當之說明,其證詞之可信度,顯有疑問
- 再者,證人○○○於偵查中證稱:他有說車子是他自己的代步車,…我有問他車子之前是何人在開,他說是一個老闆娘,他後來是買來當代步車
- 我有問他為什麼要換車,他說因為他是在玩車子的人,他有看到另外一輛車,所以想換…」,足認被告與證人○○○交易時,已表明係出售自己代步的車O,並非買賣其所屬車O之車O,再觀之本案汽車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其上記載賣方為被告,買方為○○○(見他字卷第13頁)
- 對照被告提出其擔任○○車O外務員時O賣車O所簽立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其上係記載賣方為○○○、代售人為被告、○○汽車(見他字卷第115頁),或者記載賣方為○○車O(見本院卷第79頁),足認被告所辯,其於出售本案汽車時,已向證人○○○表示本案汽車為其私人所有,因證人○○○要求其提供聯絡資訊,其始交付本案名片給○○○,並非為了推銷其私人所有之本案汽車,應屬可採
- 本院無從認定被告交付本案名片時,主觀上有「為行銷目的」而使用本案商O,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與商O法第95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符
- 六、
不能證明被告有違反商O法第95條第1款之行為 |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
- 綜上所述,本案乙OO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違反商O法第95條第1款之行為,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違誤
- 乙OO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紀芊宇提起公訴,乙OO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