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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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為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協公司)之組長,負責管理得協公司位於宜蘭縣○○鄉○○路XX號工廠A棟員工及卸貨業務
- 緣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達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販賣H型鋼1批予得協公司,並將載運前開H型鋼至上址得協公司工廠A棟之業務交由吳O同承攬,由立達公司湖口二廠員工將前開H型鋼吊掛至吳O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KLA-61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半拖車載貨台上,委由吳O同載運至得協公司,吳O同即於108年6月26日下午4時15分許,駕駛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前揭H型鋼抵達得協公司上址工廠後,甲OO指揮越南籍勞工NGUXXX、NGUXXX(2人所涉過失致死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進行卸貨作業時,甲OO本應於現場決定卸貨作業方法及順序後指揮作業,並排除卸貨作業以外之人士在場,竟疏未注意及此,將吊掛H型鋼之作業交予NGUXXX、NGUXXX執行後,即逕行離開卸貨現場,致吳O同在卸貨作業中任意移除半拖車載貨台左側之擋椿3根並逗留於車輛左側,嗣因半拖車載貨台上右側之H型鋼陸續吊離,載貨台上H型鋼荷重集中在左側,造成載貨台向左O斜,又因載貨台左側之擋樁皆遭吳O同移除,致載貨台上左側之H型鋼8根倒塌掉落至站立於半拖車左側之吳O同身上,致吳O同受有左顏面骨骨折、右頂部至右下頷部撕裂傷(14x4公分)、顱骨骨折、腦組織撕裂傷、下頷骨骨折、胸壁挫傷、胸骨及兩側肋骨多處骨折、腹壁挫傷、骨盆骨骨折、右背部大片擦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右上臂骨折、右大腿骨折、左O腿內側挫傷等傷害,嗣經送醫救治後,仍於同日下午5時9分許,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 三、
處罰條文:
- 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