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謝O玉鳳告訴被告甲OO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和解成立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臉部挫擦傷及第3腰椎舊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10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鎮○○路XX號前1公尺處外側車道時,適有謝O玉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至該處機慢車道
- 甲OO本應O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於行駛時向右偏行,因而碰撞到謝O玉鳳之機車,致謝O玉鳳人車O地,並受有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四肢多處撕脫傷併皮膚缺損、右手第4指撕裂傷、臉部挫擦傷及第3腰椎舊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 二、
案經謝O玉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二、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駕駛車輛行至本案路段,應O意車行方向及與鄰近車道併行車輛之間隔,然竟未注意及此而向右偏行,因而與告訴人謝O玉鳳之機車發生車禍,使告訴人受傷,其駕駛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其有過失甚為顯然
- 又本件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亦同前開認定,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三、
爰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於肇事後,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爰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
- 三、查告訴人謝O玉鳳告訴被告甲OO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