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機車壹台及安全帽壹頂,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之自白(詳見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5至145頁)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O分論併罰
- 三、
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甲OO,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O嚴O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處理情形,並兼衡被告自述不識字之智識程度、曾O事養豬業、目前沒有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須扶養妻子、暨以前揭手法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獲得之財物、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所竊得之機車1台及安全帽1頂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張O仁及程O雲,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甲OO為下列犯罪行為:
- (一)
並由警員調閱現場與附近監視影像及審酌其他相關資料而查獲上情
- 民國109年7月25日偷機車一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661號】: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109年7月25日(星期六)晚上22點4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XX號前,竊取張O仁所有放置於騎樓之未上鎖機車一輛(車號:000-000號、廠牌:三陽),得手後逃逸
- 案經張O仁發現遭竊後報警,並由警員調閱現場與附近監視影像及審酌其他相關資料而查獲上情
- (二)
並由警員調閱現場與附近監視影像及審酌其他相關資料而查獲上情
- 109年7月27日偷安全帽一頂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843號】: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7月27日(星期一)深夜4時46分,在宜蘭縣○○鄉○○路XX號前,徒手竊取程O雲放在車號000-0000號機車上的安全帽一頂,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登記車主:黃O偉)離去
- 案經程O雲發現遭竊後報警,並由警員調閱現場與附近監視影像及審酌其他相關資料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程O雲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與證明事項:
- (一)
10證人黃O智提供之偵查報告及偵查過程O所調取監視器資料與翻拍照片併相關說明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109年7月25日偷機車一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661號】:編號證據、及其所在證據內容、證明事項1被告甲OO陳述(警詢中經傳未到)(偵查卷第74-75頁)被告甲OO坦承犯行,並陳稱:「我走路經過那O,我是一個人,看到騎樓有一台機車鑰匙插在上面,我就將它騎走,我騎回家去,後來過幾天我要騎回去還他,半路引擎燒掉,我就放在路邊,後來就不見了」等語
- 2被害人張O仁警詢陳述(警卷第2-3頁)被害人張O仁陳述被害情節
-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承辦警員偵查報告(警卷第1頁)(偵查卷第22頁)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4竊案現場照片(警卷第4頁、照片編號1-2號)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5竊案現場錄影光碟(本署錄音帶/光碟存放帶內)及翻拍照片(警卷第5-10頁、照片編號3-14號)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6竊案發生後,警員盤O被告甲OO畫面(警卷第11頁、照片編號15-16號)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車O協尋電腦輸入單(警卷第12頁)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8失竊車O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3頁)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9證人黃O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承辦警員)具結證述(偵查卷第19、21頁)證人黃O智證稱:「民眾報案,當天我是成功所備勤,我開始調沿路XX號騎樓前站在那O看東西,過不久他就進去騎樓內把機車(車號000-000)牽走,因為竊贓是步行到現場,我就沿他的來向往回調監視器,竊贓有進入商家金沙港聯誼社,我就去調店家金沙港的監視器,我有詢問店家認不認識這個人,店家表示他是常客,知道這個人叫甲OO,店家怕麻煩沒有做指認,店家有將他的名字告訴我,我就查證,同事有跟我說他都騎一部車號000-0000機車,我比對穿著、身形,我通知他到案說明他沒有來
- 另外我同事在巡邏的時候有遇到甲OO,但甲OO不承認」、「偵查報告(警卷第01頁)第二項第一行最後109年5月25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25日
- 第三項第一行最後109年5月25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25日
- 第二行後面也是109年5月25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25日」等語
- 10證人黃O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承辦警員)提供之偵查報告及偵查過程O所調取監視器資料與翻拍照片併相關說明(偵查卷第23-30頁)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二)
6竊案現場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109年7月27日偷安全帽一頂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843號】:編號證據、及其所在證據內容、證明事項1被告甲OO陳述(警詢中經傳未到)(偵查卷第24-25頁)被告甲OO坦承犯行,並陳稱
- 「我去金沙港卡拉OK唱歌,我看到一頂安全帽,因為我沒有安全帽,所以偷來來戴,我只戴一天,後來又拿去原地放回他機車上面」等語
- 2告訴人(即被害人)程O雲警詢陳述(警卷第3頁)告訴人(即被害人)程O雲陳述被害情節
- 3證人黃O偉(被告甲OO兒子)證述(警卷第5-6頁)證人黃O偉(被告甲OO兒子)證稱:「竊到現場所錄到的竊盜嫌疑人係其父即被告甲OO」等語
- 4竊案現場照片(警卷第16頁、照片2張)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5被告甲OO騎去現場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登記車主:黃O偉)車O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9頁)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6竊案現場錄影光碟(本署錄音帶/光碟存放帶內)及翻拍照片(警卷第10-15頁、照片12張)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二、
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 被告甲OO所犯下列各罪,犯意個別,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 (一)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
- 109年7月25日偷機車一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661號】:核被告甲OO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 (二)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
- 109年7月27日偷安全帽一頂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843號】:核被告甲OO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附錄起訴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被告甲OO所犯下列各罪,犯意個別,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一)109年7月25日偷機車一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661號】:核被告甲OO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 (二)109年7月27日偷安全帽一頂【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843號】:核被告甲OO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一)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甲OO所犯下列各罪犯意個別,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 109年7月25日偷機車一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661號】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甲OO所犯下列各罪犯意個別,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 109年7月27日偷安全帽一頂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843號】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