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24日22時1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XX號處,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石塊砸向告訴人吳O宏所有設置於該處選物販賣機玻璃,致選物販賣機玻璃破損不堪使用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354條第1項之毀損罪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354條第1項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