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下午5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經宜蘭縣○○鎮○○路XX號前分向限制線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向後方亦行駛至該處,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併右側第4-7肋骨骨折、頭部外傷、右肘挫傷併瘀傷等傷害
- 嗣經告訴人提出傷害之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當庭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10年10月15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
-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嗣經告訴人提出傷害之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