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
- 事 實
- 甲OO原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前因酒駕遭吊扣,於吊扣期間(即民國108年5月14日起迄110年5月13日止)屬無駕駛執照之人
- 竟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午,無駕駛執照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宜蘭縣三星鄉尚健二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三星鄉大排六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路O,其車道上劃有倒三角形讓路線標示,亦疏未注意其屬支O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貿然駛越,兩車遂發生碰撞,當場造成邱O聖人車O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及硬腦膜下出血、右側股骨幹骨折、第六頸椎骨折、鼻骨骨折、骨盆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延至110年3月9日晚間9時41分許,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創傷性休克死亡
- 案經邱O聖之母陳O花告訴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 ㈠
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㈡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駕照業經註銷,仍無照駕駛車輛上路,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此一無法彌補之損害,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為應O非難
- 另參酌被告前於108年間,有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交訴卷第53頁),素行難謂良好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已履行和解條件,有和解書1紙附卷,並經告訴人陳O在卷(交訴卷第30、33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 併考量本案車禍被告與被害人之過失程度,兼衡被告未婚無子,尚無人需其扶養,以操作怪手為業及高O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交訴卷第4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㈢
由其裁量決定,併此敘明 |乃屬執行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規定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按道路XX號判決意旨參照)
- 是被告本案所犯,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案之宣告刑既為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方式易服社會勞動
- 但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乃屬執行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於判決確定後,另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其裁量決定,併此敘明
- ㈣
宜移請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可能另涉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 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於10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規定,即不合於得宣告緩刑之要件,公訴人請本院審酌及被告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均於法未合,自不得給予緩刑之宣告
- 至本件車禍發生後,警方O場處理時,被告之父方O桐為脫免被告之刑責,意圖使被告隱避,而頂替向警方O稱其為前開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可能另涉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 又卷附之酒精測定紀錄表(相卷第9頁)受測者欄「方O桐」之署押倘係由被告簽立,被告亦可能另涉犯刑法偽造署押罪嫌,然均非本案起訴範圍或起訴效力所及,宜移請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本件車禍發生後,警方O場處理時,被告之父方O桐為脫免被告之刑責,意圖使被告隱避,而頂替向警方O稱其為前開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可能另涉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第93第1項第2款
- ㈠ 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㈢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3項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7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㈣ 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164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