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自宜蘭縣○○鄉○○路XX號全家便利商店由東北往西南方O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五結鄉傳藝路二段由東往西方O直行而至,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下背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及擦傷、第三腰椎右側橫突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於110年10月1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聲明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件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舜弼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自宜蘭縣○○鄉○○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由東北往西南方O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未遵守標線、標誌,於當日中午12時19分許,駛出至宜蘭縣五結鄉傳藝路二段與191縣道之交岔路口時,貿然逆向闖越紅燈向左O轉,適有告訴人林O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五結鄉傳藝路二段由東往西方O直行而至,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下背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及擦傷、第三腰椎右側橫突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