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品行尚可,及其為處理與告訴人即少年陳○宏(93年9月生,姓名年籍均詳卷)間之債務糾紛,未能循合法、理性方式解決,而以前揭方式恫嚇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造成告訴人因此恐遭不測危害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其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明無意追究被告責任(少連偵卷第22頁背面),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
- 甲○○(涉犯傷害、妨害秩序、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因少年陳○宏積欠其新臺幣7萬元債務,為向O年陳○宏索討金錢,於民國110年7月10日22時許,撥打少年陳○宏之電話並相約在宜蘭縣○○鄉○○路XX號「覺善堂」見面,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李智凱(涉犯傷害、妨害秩序、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少年張○賢(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前往,另由林O冠宏(涉犯傷害、妨害秩序、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禹堂(涉犯傷害、妨害秩序、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前往,甲○○等人到達現場後,要求少年陳○宏坐上其所駕駛之車O商談還款事宜,詎甲○○在其所駕駛之車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少年陳○宏恫嚇稱:「如果沒有看到錢,我就把你的腳剁掉」等語,以此加害少年陳○宏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少年陳○宏,致其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 甲○○等人將少年陳○宏載往宜蘭縣○○鄉○○路XX號「草湖玉尊宮」後,甲○○、少年張○賢分別徒手或持棍棒毆打少年陳○宏成傷(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並將少年陳○宏載往宜蘭縣三星鄉某超商後,請其聯絡家人帶回,少年陳○宏之父陳O宇得知上情後,立即報警,始查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少年陳○宏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少年陳○宏於偵查時之具結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智凱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車O詳細資料報表、醫療財團法人羅O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尚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適用。另被告與告訴人即少年陳○宏有債權債務關係 |亦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尚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 |此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又被告僅為19歲,為未成年,尚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適用
- 另被告與告訴人即少年陳○宏有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以恐嚇之方式要告訴人還錢,主觀上尚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此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要難以該罪責相繩,倘若此情構成恐嚇取財罪嫌,基於社會事實同一,亦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另被告與告訴人即少年陳○宏有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以恐嚇之方式要告訴人還錢,主觀上尚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此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要難以該罪責相繩,倘若此情構成恐嚇取財罪嫌,基於社會事實同一,亦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論罪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112條第1項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