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甲OO於民國110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其岳父位O宜蘭縣冬山鄉長春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配偶岳O香行駛於道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行經宜蘭縣○○市○○路XX號時,不慎與由陳O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OO、岳O香均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為警到場處理而查獲,並於同日晚間8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 ㈡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
- 二、證據
內容
- ㈠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其岳父位O宜蘭縣冬山鄉長春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配偶岳O香行駛於道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行經宜蘭縣○○市○○路XX號時,不慎與由陳O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OO、岳O香均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為警到場處理而查獲,並於同日晚間8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 ㈡
二,證據
-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
- ㈠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㈡
陳O翠於警詢中之證述
- ㈢
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
- ㈣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
- ㈤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張。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品行尚可,及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並因此發生交通事故,顯然罔顧公眾安全,並兼衡其家庭經濟情形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法條
- 三、 證據 | 論罪
- 四、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