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頂替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㈠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㈡
李O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㈢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件及現場相片8紙,論罪科刑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件及現場相片8紙
-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 ㈡
上訴
- 爰審酌被告意圖使TRAXXX脫免公共危險刑責,於警方O場處理時訛稱其為駕駛人,誤導員警偵辦犯罪之正確性,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浪費司法資源,惟念其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犯後復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時自承職業為工,來台工作尚需寄錢回去越南照顧家人及父母,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高O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 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法第164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