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扣案之扳手壹支沒收
- 未扣案之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事 實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趁附表「所有人」欄所示之人疏於看管財物之際,持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支,將附表所示所有人之車O上電瓶之上O螺絲帽鬆開後,竊取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電瓶得手
- 嗣經警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 案經蔡O銘、賴O益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㈡
行為互殊,應O分論併罰
- 被告先後5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O分論併罰
- ㈢
累犯之說明:
- ⒈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 甲OO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36號、107年度簡字第5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 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罪與本件所犯雖非同罪名,然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非長之時間內,故意再犯本件犯行,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處罰後,產生警愓作用,足認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適用累犯之規定加重,亦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
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沒收
- 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己力賺取所需,恣意攜帶兇器竊取他人財物,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安全亦產生重大危害,所為應O非難,並考量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所竊財物均遭變賣,迄今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然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已離婚,無親友需其扶養,入監前之職業係經人力公司派遣至工地工作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另衡酌被告本案5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其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 沒收:
- ㈠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 扣案之扳手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竊盜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 ㈡
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又上開物品既未扣案,未免有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況,爰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㈠ 理由 | 論罪
- ⒉ 理由 | 累犯之說明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㈠ 理由
- ㈡ 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8之1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