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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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認罪,經檢察官與被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
- 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
- 五、
但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但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六、
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可得上訴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曉玲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 刑法,第168條
法條
- 三、 證據名稱 | 證據名稱
- 四、 證據名稱 | 證據名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五、 證據名稱 | 證據名稱
- A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A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A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 A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 A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 A第455條之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