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意圖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甲男(成年男子,卷內代號BS000-A10917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O為花O縣花O市美崙日新崗1號法務部矯正署花O看守所某舍房(詳卷)之收容人,被告竟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09年9月18日14時31分時,在上開舍房內,趁告訴人洗澡沐浴不及防備之際,以手掌碰告訴人生殖器1次,而對告訴人實施性騷擾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認其所犯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9月1日調解筆錄及同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認其所犯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