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甲OO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
-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認罪自白外(見本院卷第75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於行為時O駕駛執照,有證號查O汽車駕駛人查O紀錄1紙附卷可憑,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且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所認定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已當庭告知前述加重規定(見本院卷第74頁),尚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 被告於肇事後,在犯罪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以前,於警方O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一節,有花O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3頁),故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交通工具駕駛人,對於駕駛過程O應盡注意義務,以避免對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實害之危險,且禁止無照駕駛,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疏未注意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
- 本院衡酌被告未盡其注意義務之程度,及告訴人朱O榕所受之傷勢,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需扶養父親,目前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各因素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及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頰凹陷性疤痕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8日11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花O縣吉安鄉建國路XX號誌路XX號AP8-686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建國路一段由西往東直行,亦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貿然前行通過路O,2車遂發生碰撞,致朱O榕人車O地,並受有臉部撕裂傷約3公分、右臉及右膝挫傷、雙膝及左O多處挫傷、右頰凹陷性疤痕之傷害
- 二、
案經朱O榕訴由花O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查被告於行為時O駕駛執照,有證號查O汽車駕駛人查O紀錄1紙附卷可憑,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且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所認定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已當庭告知前述加重規定(見本院卷第74頁),尚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