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2日13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花O縣新城鄉台九線180公里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右胸壁與右小腿挫傷、頸部、雙肩與右大腿肌肉拉傷、右足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10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