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不確定故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9月15日20時許至同日22時許止,在其位於花O縣○○市○○○街XX號302室內飲用啤酒3罐,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雖有在其前揭住處休息,然其在無法確信其體內酒精已符合法定標準值之情形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不確定故意,於翌日(即16日)7時許,自其前揭住處,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門
- 嗣於110年9月16日7時15分許,騎乘前揭車O行經花O縣花O市和平路與福建街交岔路口時,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經警發現甲OO身有酒氣,遂於同日7時22分許,對甲OO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7至9頁,偵卷第16頁),並有花O縣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畫面、車O詳細資料報表、花O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O收據、花O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無照駕駛、酒後駕車、逆向行駛)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至17頁、第31至37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O依法論科
- 三、
論罪及刑之酌科:
- (一)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
故認本案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故認本案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 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花原交簡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9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乃屬累犯
- 而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上開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質相同,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且予以加重刑度,並無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認本案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 (三)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被告前業因酒後駕車行為遭法院判刑多次,竟仍不知戒慎,再度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O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O非難
- (2)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並非嚴重
- (3)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之車O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攔查測得其每公升0.28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木工工作、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論罪及刑之酌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及刑之酌科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及刑之酌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及刑之酌科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