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 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二、
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
- 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茲據告訴人張O美瑛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致張O美瑛受有T12椎骨壓縮性骨折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XX號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長壽路XX號前,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張O美瑛受有T12椎骨壓縮性骨折之傷害
- 二、
內容
- 罪名法條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