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9年3月25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A車),沿嘉義縣大林鎮陳井寮162線公路XX號附近(即162線公路XX號碼為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搭載被害人羅○婷、羅○恩(分別出生於100年12月、101年12月,本件案發時,分別為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後段之兒童,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亦沿前述公路由東往西方O行駛,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追撞前方之A車,致B車人車O地,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脛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
- 被害人羅○婷因而受有頭皮外傷併顱骨骨折及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出血、頭皮併前額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
- 被害人羅○恩因而受有頭皮外傷併顱骨骨折及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嘉交簡卷第37-41、45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