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許O嘉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 110年度偵字第901號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犯罪事實
:
- 甲OO與許O嘉、張O芸、李O芹相約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前往墾丁2日1夜遊,許O嘉乃於同日8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到達彰化縣員林O員農O會合,因許O嘉想在車上休息,乃請甲OO駕駛該輛自用小客車,由張O芸坐右前座、許O嘉坐右後座、李O芹坐左後座
- 甲OO應O意並能注意於行車前應檢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輪胎確實有效,竟疏未注意檢查,即貿然駕駛上路XX號高速公路294公里(屬嘉義市轄區)南O隧道外側車道時,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猶以時速100公里之速度貿然行駛,致輪胎爆胎又因甲OO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操控失當,車體撞擊外側隧道壁,許O嘉因而受有右肩脫臼、右肱骨頭撕裂性骨折、右上胸壁挫傷、右前額挫擦傷、右肩關節創傷後僵硬疼痛等傷害
- 證據
- 罪名法條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