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晚間10時19分至38分許,騎乘腳踏車至嘉義縣布袋鎮臺17線公路126.3公里處,見無人注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入該處告訴人蕭○○所有之魚塭寮內,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電線2捆(共價值約新臺幣2萬元),得手後將電線放置於其前揭腳踏車上,騎乘該車離去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於本案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10月12日死亡一節,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揆諸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