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被告以一犯意 |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禁止對本案被害人實施O庭暴力及騷擾之裁定 |而犯同法第61條第1款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禁止對本案被害人實施O庭暴力及騷擾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又被告雖同時違反上揭保護令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O一罪,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泰國籍來臺依親、家管,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 2.對本院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未嚴格遵守,漠視本院禁令及國家法律,除向被害人索討金錢花用而加以騷擾外,並於遭到拒絕後以腳踹踢被害人臀部及以徒O勒頸方式對被害人施O庭暴力,所為應O譴責
- 3.犯後坦承客觀事實,但辯稱是在開玩笑云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件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與乙○○為夫妻關係 |基於違反該保護令裁定內容之犯意 |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
- 甲○○○○○○○○(下稱中文名:甲○○)係泰國籍人士,並與乙○○為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
- 甲○○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17時許,因有傷害乙○○之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9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 其裁定內容為:(一)相O人(即甲○○)不得對聲請人(即乙○○)及目睹家庭暴力少年林○為(姓名詳卷)實施O庭暴力
- (二)相O人不得對聲請人及目睹家庭暴力少年林○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 詎甲○○收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竟基於違反該保護令裁定內容之犯意,於110年5月8日上午6時35分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XX號之2住處內,除向乙○○索討金錢花用而騷擾乙○○外,並於乙○○拒絕後,以用腳踹踢乙○○之臀部及徒O勒住乙○○脖子之方式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 二、
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禁止對本案被害人實施O庭暴力及騷擾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