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 一、
仍於同日21時44分許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5日18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為綠燈,且未身穿反光衣服,夜間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亦未依規定緩慢穿越道路,致甲OO駕駛上開車輛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黃○○因而受有血胸併肢體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21時44分許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 二、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相驗,及黃○○之子女蔡○○、蔡○○、蔡○○、蔡○○、蔡○○提出告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方面:
- 本件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06、215至227頁),核與證人蔡○○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相字卷第15至17、63至64頁),復有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道路XX號函及所附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本院勘驗筆錄、交通部公路XX號函及所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各1份、勘驗結果2份(截圖編號一至七照片7張、截圖編號一至八照片8張)、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20張在卷可稽(見相字卷第19、23至35、41至47、59、65至105頁,偵字第9892號卷第22至24頁,本院卷第107至108、119至127、131至136頁)
- 二、
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被告為汽車駕駛人,自應O意上揭規定,且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陷礙物,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1份附卷可參(見相字卷第41頁),是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駕駛車輛,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釀本件事故,顯見被告就本件車禍具有過失甚明
- 且本件送鑑定、覆議結果,均認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夜間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XX號卷第22至24頁,本院卷第133至136頁),就被告之肇事責任亦為相O之認定
- 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 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
-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亦有明文
- 本件被害人黃○○雖亦有夜間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依上揭規定穿越道路,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為肇事主因,然此僅係民事賠償過失相抵之問題,並無礙被告前揭過失責任之成O
- 四、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故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相字卷第39頁),故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本件車禍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雖有調解意願,然因調解金額未能與告訴人蔡○○、蔡○○、蔡○○、蔡○○、蔡○○達成共識,故尚未與告訴人5人成O調解,賠償渠等損失,又被告為本件肇事次因,被害人為肇事主因,加以被害人係手推無照明設備之四輪推車,未注意甲OO行向之號誌為綠燈,且未身穿反光衣服,仍緩慢穿越道路,造成本件事故發生,暨被告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與父親同住,配偶已過世,沒有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76條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條
- 壹、 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理由 | 實體方面
- 三、 理由 | 實體方面
- 四、 理由 | 實體方面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