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
- 另就犯罪事實欄第4列「至110年1月12日下午6時止」後補充「,後延長租約至同年3月3日止」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 ⑵業工
- ⑶曾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 ⑷侵占之機車為2006年11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現價值約新臺幣1萬2,000元之犯罪情節
- ⑸侵占之機車,直至110年10月11日始經由警方O獲而歸還告訴人郭O瑞,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為證(本院卷11頁)
- ⑹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
- 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 三、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業已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一、
因而報警查O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5分許,至嘉義市○區○○路XX號郭O瑞經營之「兜風機車出租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約定租賃期間為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5分至110年1月12日下午6時止
- 詎甲OO於租賃期間屆至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依約返還前開機車,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開機車侵占入己,未依約將機車歸還
- 嗣經郭O瑞不斷催討,仍未獲回應,因而報警查O上情
- 二、
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