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犯 罪 事 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6日7時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涉竊盜犯行,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途經嘉義縣○○鎮○○里XX號邱O彬住處前時,因該車故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見邱O彬上開住處庭院之鐵柵門未關且無人在場,遂侵入上開庭院,徒手竊取邱O彬所有、機車鑰匙未拔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駛離現場
- 二、
案經邱O彬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邱O彬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 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檢察官、被告甲OO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9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 二、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警卷2至3頁、本院卷97頁、99頁),核與告訴人邱O彬指述之情節相符(警卷5至6頁),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1張、車O詳細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憑(警卷8至12頁、14至19頁、22至23頁)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自已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示「侵入住宅」之加重要件
- 按一般住宅前後庭院亦應為住宅之一部分(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見告訴人住處後方庭院鐵柵門未關且無人在場之際,侵入庭院行竊,自已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示「侵入住宅」之加重要件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四、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本院審酌被告:⑴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 ⑵離婚、無子,因另案被羈押前,原與弟弟同住之家庭狀況
- ⑶業工,生活勉能維持
- ⑷行為前已有搶奪、多次竊盜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卻仍再犯下本案犯行,足見其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 ⑸竊得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5萬元之犯罪情節
- ⑹為供代步,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
- 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 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屬適當
- 另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已返還告訴人,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為證(本院卷107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法條
- 三、 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