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 二、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業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 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朴簡字第154號、108度朴簡字第194號、108年度朴簡字第4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及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 二、
內容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